关于公布《2011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10-29浏览次数:38


鲁财采〔201020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我们制定了《2011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201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
   (二)DE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四)“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物品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图形工作站、显示器)、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硬件防火墙、硬件UTM、硬件IDS入侵检测、硬件IPS入侵检测、网闸)、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数码复印机、速印机、投影展示设备、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办公耗材、录音笔、复印纸、民用空调、电视机、硬件防毒墙、杀毒软件,以及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或旅行面包车。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购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存储设备等物品,实行政府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家具,实行政府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灯具,实行政府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实行政府采购(详见《2011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一品目单次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新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四、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各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属ABC品目的,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属DE品目的,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品目的,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采购计划被正式批准后,各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督。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分散采购。
   六、驻济以外省直单位采购方式。驻济南以外省直单位采购批量价值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视听及采编设备、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可凭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委托给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2011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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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1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