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及
其相关公告的函
财函字〔2011〕2号
各部门、单位、院(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把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以便更好的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滨州医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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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所得税.pdf】
关于转发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及
其相关公告的函
财函字〔2011〕2号
各部门、单位、院(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把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以便更好的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滨州医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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