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社会服务收费是指学校向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相关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检查、审验等进行管理。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院长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成人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权限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学校行政事业性、社会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审批有关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受理收费对象的投诉,并责成有关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查实、处理;
(五)对违反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六)配合上级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拟订学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具体负责各类收费的收缴、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变更收费项目必须以上级政府的有关规章、文件为依据;
(二)严格按照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三)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有关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自行印制票据。各部门、单位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也不得超范围使用。
(四)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劳务和场地、租赁、技术服务等活动,经过批准,可列为社会服务收费项目;
(五)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出具有关单位签署的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
(六)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组织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申办收费许可证等工作。
第七条 收费项目、标准的立项和审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拟收费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审核部门收费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社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拟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理由、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建议等),经学校财务处初审、学校研究同意后,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八条 收费范围
(一)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等代收费、培训班的培训费、报名费、各类等级考试、技能鉴定等收费;
(二)进修、旁听、辅修等收费;
(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款等;
(四)按学校规定收取使用公有房屋等资产的占用费;
(五)向用户提供的水、电、暖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六)幼儿教育培养费;
(七)学校主办或发行的杂志收取的版面费、广告费、专业咨询费、培训班收费等;
(八)医疗服务收取的医疗费、医药费;
(九)图书馆服务项目、上机费、上网费、磁盘光盘刻录等收费;
(十)其他各种场所包括体育场、停车场、教室等公共场所出租的收费;
(十一)为已经毕业的学生提供学籍档案利用、成绩证明等服务收费;
(十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为加强管理而提出的收费;
(十三)按照国家及学校审定批准的其它收费。
第九条 收费的组织实施
(一)全日制在校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由财务处具体组织和统一收费。
(二)其它收费项目,经学校批准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收取。各类收费应在该业务完成后及时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坐支;对常规零星收费,经财务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缴。
第十条 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
(二)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各部门、单位专项收费及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财务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第十一条所列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将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收费人员(含委托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不开具收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财务处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第十四条 收费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由学校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收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