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6-18浏览次数: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加强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报销手续

 

第二条  教职工到财务处报帐,必须携带报账所需的全部原始凭证,各级签批手续齐全。

第三条  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必须有验收证明;专用材料和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按报销手续签字外,还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除教学、科研课题经费外,所有经费购置图书,都要办理图书入库手续。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验收证明和施工合同等,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销。

第五条  新开工基建项目,须有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文件。工程完工后要有结算发票、工程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施工合同等,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销。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  办理各类借款,应先填制滨州医学院借款审批单,按规定程序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  报销、借款业务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如确需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办理报销、借款手续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三章  原始凭证要求

 

第八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发票连号等同一张发票处理,依总金额按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

第十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第十一条  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须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证明,注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合法有效单据。

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外教工资、酬金等,须填制费用领用单,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由领款人本人签字。凡当时不能交回签名单者,必须填写借款单。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使用《滨州医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并根据滨州医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计算金额和所附票据张数,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若同类票据较多,如出租车票、小定额发票等,可用财务处印制的《滨州医学院凭证粘贴单》作为汇总表,并按规定程序在粘贴单上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各类原始凭证、合同必须用原件报销。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客户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

(四)填制凭证单位的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收款单位全称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本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其它项目更改后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遗失车船和飞机票,需说明遗失的原因及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住宿费收据、会议报到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由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报销。

第十八条  购买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或取得定额发票时,必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凡在超市购买物品,必须附超市打印小票。

第十九条  各种报销票据,当年12月25日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延长到新年度6月30日6月30日以后,上年度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条  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差旅费,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以及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外,其它应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都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签批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内购物,需办理转帐支票支付;在外地购物,需通过银行以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银行单据填列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收款单位印章一致。转账借款业务应在借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会计人员填写银行票据时所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借据、合同、工程决算书、协议一致;报账时会计人员需检查发票上收款单位印章与原借据所填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如果收款单位委托经办人为收款人,必须出具盖有该单位公章的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目录下的项目报销,必须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给学生的各项费用,应通过网上银行发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四条  按现金使用范围规定,需要支付现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在前一天17:00以前,通知财务处会计核算科,以便备足现金;现金的报销时间为每天上午8:45分开始报销,下午4:00停止报销,内部结账。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按照《滨州医学院经费审批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要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第二十七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二十八条  各种单据报销时可由财务人员代为粘贴。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25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