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6-18浏览次数: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费支出负全部责任,按照合理授权原则,各单位可指定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人。

第四条  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所分管专项经费的的审批人。

第五条  各院(系)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为院(系)的联系校领导,各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为部门的分管校领导。

第六条  审批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年初预算。部门年度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阅后,由财务处汇总并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校党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八条  调整预算。校内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后, 报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于每年十月份集中研究审批。

(二)预算执行期间发生的特殊事项,10万元以下项目由院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院长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院长审批。涉及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的支出,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决定后支出,事后向学校党委会报告。

(三)属于财政专项经费的,调整报告经上述审批程序后,由财务处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事业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章所指事业预算经费是指经学校党委会批准的年度事业经费预算确定的经费。

第十条  人员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在编人员工资、各项津贴补贴、职工福利、夜餐费、临时工工资等发放统一归人事处管理,各部门、院(系)不得在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中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补贴。如有特殊原因,需先提交申请,经人事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受理。

(二)校内津贴发放审批权限。由人事处划拨单位二次分配的津贴,由单位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经单位负责人、人事处审核签字,报校领导审批后发放。其他单位津贴经人事处、校主要领导签批后发放。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分管校领导签批。

(四)职工医疗费由校医院、总务处、分管校领导签批;超过5万元的支出,须校主要领导签批。特殊事项,由专门会议研究后,校主要领导签批。

(五)职工专项奖励支出,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政策提出方案,经人事处、分管校领导、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院(系)日常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院(系)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经费、业务活动费、学生活动费、就业指导费、教师学术会经费等。其审批权限是:

(一)单项支出不超过2000元的,由院(系)行政负责人或指定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由院(系)党政负责人会签;

(三)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院(系)党政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机关部处公用经费审批权限。部门公用经费主要指单位日常办公、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行政差旅费、学生活动费等。其审批权限是:

(一)单项支出不超过2000元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 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正副职会签;

(三)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部门专用经费审批权限。部门专用经费是指相关单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代表学校进行专项管理工作所管理的经费,如水电暖经费、物业管理费、招待费、军训费、实验动物费等项目。其审批权限。

(一)招待费开支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和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其余部门专用经费权限参照院(系)和学校机关部处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社会服务分成收入,由分成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其分成后支出按部门经费审批程序审批。用于劳务、招待开支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本条目所指专项经费是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学校内部设立的项目经费(不包含各类科研课题经费)。

(一)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由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需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划拨到相关单位。

(二)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落实经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补充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发放本单位人员劳务费、奖酬金或变相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

(四)审批权限

1.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精品课程、研究生培养费等专项经费,按经费立项程序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实验室建设费、学科建设费、科研平台建设费、人才队伍建设费、其他业务类项目经费按规定程序论证、立项后方可实施,其开支由归口职能部门、财务处、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

3.工程、维修经费项目按规定程序论证、立项后方可实施,其开支由归口职能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含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支出。

(二)学校对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其试剂材料等经常性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经手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签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报科研处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课题经费支出的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科研协作转出经费一律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转出经费,根据国家批准文件办理;横向协作转出经费,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的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院(系)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在职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差旅费,均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校级领导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四)在职人员因特殊原因超标的差旅费,需另附申请报告,由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非现金业务支取现金的审批权限

非现金业务是指金额在1000元以上单位间业务往来,按规定应采取转账结算的业务。各单位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滨州医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特殊情况需支出现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

(二)开支金额在2000以上(含2000元)、10000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开支金额在10000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上述经费中,凡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开支,一律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基建处要严格按照《滨州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项目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由基建处按施工项目和工程进度提出月付款计划,经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研究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付款时,按照院长签批的付款计划,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办理结算手续,必须经审计处审计签字后,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院长签批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后勤各中心经费开支审批规定由财务处、总务处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院(系)要根据本规定建立相应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和办法,落实签批人,签字样本报财务处备案。

各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经费开支,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和学校教代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